很别扭。表述上是有一定的问题。但所表达的意思是不容置疑的。其中的“..应不少于五辆”,这就是补充。换句话说:驾校可以上述二类培训车型混杂。在分级时,摩托车不影响分级。仍以四轮及以上汽车为准。但摩托车必须“..应不少于五辆”。
三、将上述意思归纳之:在本标准所列的15种培训车型中,除单独设置三轮及以下摩托车外,驾校分级以四轮及以上培训车型为准。如同时设置三轮及以下摩托车,摩托车至少设置5辆;单独设置三轮及以下摩托车时,与四轮及以上分级方法相同。
第三个区别:教练车的配置跟旧标也发生了很大的变化
一直以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分为一级、二级和三级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新的国家标准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分级内容做出了调整,一级、二级和三级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的主要分级指标包括车辆、场地等,现在,我们来对车辆类型和数量的要求上做一解读。
1.说明:
按照新国标,将教练车型分类为:教练车车型分为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轮式自行机械车、无轨电车和有轨电车。
新国标要求:不提供或者仅提供三轮汽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或轻便摩托车等车型培训服务的,一级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的教练车总数应不少于80辆,二级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的教练车总数应不少于40辆,三级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的教练车总数应不少于20辆。
除提供三轮汽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或轻便摩托车等车型培训服务,还提供其他车型培训服务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的三轮汽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或轻便摩托车等车型教练车数量应不少于5辆,且其他车型教练车数量应满足上述要求。
2.对比:
根据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的规模、服务能力以及教学设施设备的配置情况等综合条件不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6年第2号)规定:①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根据培训能力分为一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二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和三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三类。②从事一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应当配备大型客车、通用货车半挂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小型汽车(含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汽车(含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摩托车(含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其他车型(含轮式自行机械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等九类车型中3种(含3种)以上的车型;从事二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应当有上述两种(含两种)以上的培训车型;从事三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应当有上述1种培训车型。
为了保持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分级制度的延续性,新国家标准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进行了分级,即将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分为一级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二级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和三级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本标准采用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分级方法与《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6年第2号)有所不同。其区别在于,本标准主要是按照培训规模分级,取消了各级别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培训车型类别、单类车型数量的具体要求。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6年第2号)规定:①从事一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所配备的教学车辆不少于50辆,且每种车型的教学车辆不少于5辆;②从事二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所配备的教学车辆不少于20辆,且每种车型的教学车辆不少于5辆③从事三级普通机动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