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新国标的执行,较之以前有哪些变化呢,本站小编做了如下整理,供大家参!
一、与旧标准相比,在教练场的用途内容上发生了一些变化:
1、旧标准“教练场地”包括“教练场地(含租用的教练场地)包括场地驾驶教练场、场内道路驾驶教练场和实际道路驾驶教练路线”。其中的“场地驾驶教练场”和“场内教练场”一般置于驾校固定的封闭场所。“实际道路驾驶教练路线”一般是指公安部门许可的实际道路。“场地教练场”单指“倒桩”或公安部门考试标准中的“桩考”。按车辆规模的20%配置。
2、新标准中,在正文中不再分别提“场地驾驶教练场”和“场内教练场”。只做笼统的“教练场地”。因此,可以这样理解,目前新国标的“教练场地”,就是指过去“场地驾驶教练场”和“场内教练场”的统称。也是目前公安部门所设置的“科目二”项目。显然看出,交通部门出台的政策标准一般与公安部门存在倒置。按照教学的规律是不应当这样,应当先有教学大纲及相关要素,再有考试。
3、新国标中虽在正文中未提及“场内训练”字样,在“附录A”中提及“场内训练道路”一词。但并未做较多的阐述。同时在“释义”中做了一定的阐述:上下车、起步、停车、变档、倒车、行驶位置与路线选择以及公安部门科目二新增的“模拟城市街道驾驶技能、跟车速度感知等”。分析如下:
(一)这个变化,虽然闪烁其词、时隐时现、模模糊糊。但应当是本次修改的重大变化。应当引起重视。
(二)这个变化,为何这样处置?作者认为意欲“投石问路”。一是如果将此变化置于重要位置,必将使驾校的地缘概念发生根本性的变化。或者换句话说,迫于实际道路交通安全的压力,驾校将被逼到固定的封闭的场所内进行生存与发展;二是这样做的结果是否得到顶层领导的承认还需要一个过程。因为一切训练都在驾校内进行,所培训的结果是否符合实际道路交通安全的需要,还要做大量的探讨。
二、与旧国标比,把式摩托车不再滥竽充数
过去许多驾校为了追求驾校级别,往往将把式摩托车等培训车型列入许可申报。一旦申报成功,因培训需求较少,往往名存实亡。因此核发执照级别较高,但实际规模上寥寥无几。鉴于这种情况,本次新国标的修订,将去除把式摩托车的因素,建立名副其实的驾校分级制度。
因此在《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资格条件》(GB/T 30340-2013)指出:
9.2.1 不提供或者仅提供三轮汽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或轻便摩托车等车型培训服务的,一级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的教练车总数应不少于80辆,二级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的教练车总数应不少于40辆,三级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的教练车总数应不少于20辆。
9.2.2 除提供三轮汽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或轻便摩托车等车型培训服务,还提供其他车型培训服务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的三轮汽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或轻便摩托车等车型教练车数量应不少于五辆,且其他车型教练车数量应满足9.2.1的要求。
从上述条款可以看出:
一、“不提供或者仅提供”,明显提出了摩托车不再介入规模分级上。“不提供”说明的是仅有四轮以上的汽车;“仅提供”说明的是只有摩托车进行的规模分级。换句话说:要么四轮及以上汽车,要么摩托车,都要按80、40、20辆车规模的分级方法。不再有以上二者混杂分级的情形。
二、“9.2.2”是“9.2.1”的延伸和补充。所谓延伸,仍然坚持了上述的说法。如“且其他车型教练车数量应满足9.2.1的要求”。当然这句话看起来